2016年3月28日 星期一

謝教授言論,讓人匪夷所思!

謝教授言論,讓人匪夷所思!

非常的遺憾,當立法院許多委員幾乎都認為應該要廢止現行都更條例時,竟然還有謝教授此種非常信奉現行都更條例的學者,並認為「都更條例卅六條強制拆除完全合法,非法抗爭則建議以現行犯依法逮捕」的觀點。

謝教授受訪時特別提及「都市更新計畫」,但是這個計畫是如何制訂呢?台北市目前的都市更新個案都是立基於都更條例第五條的「都市更新計畫」之上嗎?不是的,謝教授,你可能有所不知,台北市的都市更新個案幾乎超過90%都是尋都更條例第11條「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來進行的,也就是都是放任建商財團自行劃定都更的區域範圍的,即是由財團建商自行圈地進行他們的「投機炒地都更」,這才是我國都市更新問題最為嚴重之所在。

如此一來,劃大劃小都由建商決定(如士林文林苑),請問,還有公益性及必要性嗎?又要如何確定其公益性及必要性呢?倘若沒有先行嚴謹的「都市更新計畫」作為基礎,請問第36條的強拆基礎又有所附著嗎?你又怎麼敢說第36條的強拆條款沒有違憲呢?而這其實也說明了我國的都市更新地區為什麼都不是座落於應該都市更新的地區(如南機場),而反而都是位於地價貴、區位優的地方(如敦南誠品、敦北台塑等),但是,這還是都更嗎?當都更都不是在窳陋敗壞的區域時,還是都更嗎?當現行都更其實都僅是私人的住宅改建及建商的投機炒地時,這還是都更嗎?而又憑什麼投機炒作者可以取得那麼多的容積獎勵呢?

再者,都市更新涉及基本人權的剝奪,必須非常慎重,因此,當我們根本就欠缺具備公益性及必要性的「都市更新計畫」時,請問,公益性及必要性要如何來界定呢?「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到底要如何來核准或核定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文已經說的很清楚,即是要透過正當行政程序,由聽證會的舉辦來予以形塑:

「為使主管機關於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能確實符合重要公益、比例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之要求,並促使人民積極參與,建立共識,以提高其接受度,本條例除應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置公平、專業及多元之適當組織以行審議外,並應按主管機關之審查事項、處分之內容與效力、權利限制程度等之不同,規定應踐行之正當行政程序,包括應規定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之可能性,及許其適時向主管機關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而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限制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尤其直接、嚴重,本條例並應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始無違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

當大法官都已做出裁示,必須擴大民眾參與,應該要舉辦聽證會,請問,還適合由市府自己組成的「專家委員會」來專斷嗎?謝教授是學法之人,怎麼會不尊重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文呢?這實在是讓人非常的難以置信;若不尊重大法官的意見,請問這還是「依法行政」嗎?再者,在實施民主憲政的時代,謝教授要求政府進行強拆的心態也實在是讓人非常的匪夷所思。

(原文發表於https://www.facebook.com/srshiu/posts/1771634033065315?pnref=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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