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25日 星期一

掃黑附加價值 衝擊環保運動

國內的環保抗爭,甚且是一切的社會運動,此刻正面臨著很大的危機,因為政府行政當局可能政運用民眾對於黑道深惡痛絕的民意勢頭,欲用挾帶的方式,在「組織犯罪防治條例」草案及選罷法增訂的反黑條款中,一舉除去政府眼中非經濟因素的首惡-自力救濟抗爭運動。這種擔憂並非是沒有來由或者是無的放矢,因為政府過去就曾經多次把許多優秀的環保健將,抹黑成「環保流氓」或是「社運流氓」,並對其人身權力進行迫害。

行政院通過的「組織犯罪防治條例」草案將犯罪組織定義為,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如以一般狹義之認知來理解,黑道組織自然是此定義的中心標的,但是如果將其做廣義的解釋,那麼近年來如雨後春筍般的民間自力救濟團體,可能也將可以一體適用,彼等為了抗拒環境污染而進行的抗爭及圍廠行為,將因違反法律規定而成為犯罪活動,而其自發性的組成團體也將變成萬惡不赦的犯罪組織。

另外一方面,為了避免黑道漂白,利用選舉跨入政壇,選罷法增訂的反黑條款中也規定,凡是犯了「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三條,亦即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經判處有期徒刑及宣告強制工作確定者,執行完畢或赦免未逾十年者,皆不得參選。另外,該條款也規定凡是犯了刑法公然聚眾施暴脅迫罪也要受相同之待遇。很不幸的,這些規定同樣也可以擴大解釋並適用於環保抗爭成員,君不見過去的檢察官們往往喜愛以公然聚眾施暴脅迫之罪嫌來起訴環保抗爭份子。如果此法修訂通過,一些參與環保運動的健將們未來可能將與政壇無緣,而更重要的是,一些已在或有意往政界發展的人士也將視參與抗爭運動為畏途,如此一來,自力救濟的抗爭行動可能將在無人膽敢逾越雷池一步的情況下消失於無形。非經濟因素可以排除,國家的競爭力也將因此而大步躍升,以上所言可能是政府在掃黑之餘所附帶的如意算盤。

黑道危害社會安寧,並藉由政治漂白的行徑已為大多數人所共同唾棄,如今反黑行動也已成為一般民眾迫切的心聲,很少人會質疑反黑的正當性。但是如果反黑條款定義不嚴謹,或是做廣義之解釋,在民意浪潮之下順勢進行挾帶,將一般自力救濟的抗爭行動也歸類於其中,那麼人民的基本權益可能就會受到根本的傷害,行政及立法當局在制訂以上二法時千萬不可不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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