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3日 星期五

兩種文化的爭辯

摘要:
「政大社科院政策論壇」所刊載之文章近來對於高科技產業的評價出現了兩種絕然不同的觀點,細看雙方之言論重點,在其深層似乎隱約出現了英國學者C.P. Snow所擔憂的兩種文化的爭辯。本文嘗試由「問題定義」及「知識論及方法論」的面向切入,並以公共政策之制訂為例,嘗試來回答這個問題。




英國學者及爵士C.P. Snow於1959年發表他的著名書籍:「兩種文化及科學革命」,其中主要是敘述自然科學(Sciences)與社會及人文科學(Humanities)之間有著一條巨大且深的鴻溝,兩者之間不僅是缺乏互相理解,彼此的溝通也變得是異常的困難,他非常憂心於此種現象,認為這是世界上許多重大問題無法獲得解決的關鍵因素,他因此不斷的思索、也提醒我們該如何來突破這種現象。「政大社科院政策論壇」所刊載之文章近來對於高科技產業的評價出現了兩種絕然不同的觀點(請見145、146及本期),細看雙方之言論重點,在其深層似乎隱約出現了Snow所擔憂的兩種文化的爭辯。這種現象的出現,除了是因為雙方對於政策觀點的見解南轅北轍之外,恐還有更為根本的問題值得來深思。本文嘗試由「問題定義」及「知識論及方法論」的面向切入,並以公共政策之制訂為例,嘗試來回答這個問題。

公共政策之制訂基本上是一種選擇權的行使,它是來自於我們對於社會問題作了什麼樣的定義,因此,在論述公共政策選擇權之前,可能必須先探討社會問題的本質。這裡要強調的是,呈現在我們面前的社會問題,它的定義其實並非是客觀中立的存在,它是包含了許多各方力量運作的可能性。為什麼會這樣主張呢?那就是社會問題的本質基本上是與自然科學所面對的問題不同,根據Rittel & Webber(1973)之觀點,自然科學所處理的問題是「溫馴的(tame)」問題,容易清楚的定義並解決,但是社會科學所面對的問題則是完全不同,它所處理的是「難纏的(wicked)」問題,無法用科學的方法來馴服它們。尤其是在一個多元的環境裡,社會問題通常是無法完全且清楚的描述,也因此可能沒有客觀一致的定義,所以用來解決社會問題的政策可能無法分辨出是否正確,也可能無法找出最好的答案。

過去基於現代化科學的理念,專業化被視為是追求完美的最佳途徑,專家們被視之為工程師一般,透過他們對於科學工具的運用,社會問題的解決似乎是輕而易舉的。Dror(1967)指出,系統分析師(system analysts)以往皆相當的自負及充滿自信,以為他們專業的知識可以來解決任何政策的問題,他們拒絕相信技術性的規劃無法促進人們的福祉,他們也不願放棄另一個理念,即經由那些科學工具的運用,完美是可以達成的,而以往對於所謂的「公共利益」也往往是由這些專家來給予詮釋。

可是Rittel & Webber指出,上述的自信心已經是逐漸的薄弱,我們開始瞭解最困難的問題是如何去定義問題(分辨一個觀察的現象及一個預期的現象),及如何去放置問題(在複雜的因果體系中,問題要被放置於何處),尤其是當我們把價值的因素放進來一起思考之後,問題就顯得更為棘手,也就是因為如此,Rittel & Webber將社會問題稱之為難纏的問題。許多不同的團體或個人,基於他們不同的價值取向、意識型態、或利益取向,對於此難纏問題的解決可能就有著不同的方案,而這一些方案並無所謂絕對的對或錯的差異。

上述的論點也可以由知識論及方法論的論述尋得註腳,而這樣的論述其實是對於傳統立基於科學理性的觀點提出相當大的挑戰。這方面的文獻相當的豐富,不僅是充斥於公共政策的研究(Fisher, 2003; Hajer & Wagenaar, 2003),也出現於相關的規劃理論的研究,例如Sandercock & Forsythu(1992)從女性主義者的觀點,提出規劃理論於方法論方面的新方向。她們指出過去的社會科學往往是以科學及技術為主要之判準,來決定學術研究是否具有價值,也唯有透過科學及技術驗證的知識才算是真正的知識,其他的知識則是皆可棄諸於一旁。她們認為傳統的知識論是帶有濃厚的雙元主義的色彩,它用理性來對抗及排除政治與情緒,因為後者皆被視為不理性,並非是研究的範疇。然而,彼等並不同意這種觀點,她們主張知識乃是一種社會建構(knowledge is a social construction),因此它並不純然是由科學及技術的層次而來,其實,人們日常生活之經驗,也是充滿了知識,而這是公共政策制訂時必須給予尊重的。擁有這些生活經驗知識的人們,對於社會問題可能也會有其獨特的見解,未必會與專家們的看法是一致的。

一個難纏的社會問題是可以由許多方法來給予解釋,無形之中,選擇解釋的方法也就決定了問題解決的途徑,例如犯罪率的提昇可以被解釋為:沒有足夠的警察、校園輟學率太高、法律不合時宜、槍枝太過於氾濫、毒品問題嚴重等,那到底那一個解釋才是對的呢?其實,沒有一個規則或是程序可以來決定那一個解釋才是正確的,選擇解釋的途徑是獨斷的,一個人的價值態度或利益會來引導他所要作的選擇,而且每個人可能都會嘗試選擇對他最為有利的方向來解釋。而這也就是為什麼Kingdon(1984)特別指出的,問題的定義往往會有很大的政治後果,有一些人可能因此而獲利,但是卻有一些人可能會因此而受到傷害。因此參與問題的定義者,往往會希望問題的定義朝著自己希望的方向走,至少不希望問題的定義會增加自己的負擔。

所以,社會問題的定義基本上就是一個政治議題,而這也就是為什麼Rittel & Webber所說的,「政府規劃的問題—特別是那些社會及政策的規劃—都是很難去定義的;他們的定義是倚賴於捉摸不定的政治判斷,然後以此來解決問題。」也就是因為如此,社會問題的定義往往是在我們尋得解決的方法之後,才會逐漸的明朗化。這也是說,問題的定義與問題的解決方案是同時在進行的,只有在解決的方案確定之後,社會問題的定義才會成形。因此,一個重要的觀念就可以由此來引申,社會問題並非是客觀的存在,而是決定於我們要如何的解決它。這也是Lindblom & Cohen(1979)對於問題定義的見解,他們說「尋得一個問題的權威式解答,通常似乎都是失敗的,這是因為質疑者及批評者可以很容易的宣稱問題被錯誤的定義。其實,問題並不是客觀的存在那裡(out there),讓我們去發現它,我們作了一個選擇來形塑我們的問題(we make a choice about how we want to formulate a problem)。」

上述之論點只是嘗試來解開雙方爭論之問題根源,但是這樣可能仍然是不夠的,該如何來達到C.P. Snow對於我們的期許呢?如何來拉近兩種文化之間的距離呢?於此,我們欲借用哈伯瑪斯(Habermas, 1979)的溝通理論著手,期盼藉由明白及誠懇的溝通與對話來促進彼此的瞭解,或許我們彼此都有立場,但是沒有關係,透過相互主觀的溝通(intersubjective communication),假以時日,或許我們可以逐漸縮短彼此的距離,而這可能也就是我們成立「論壇」的主要目的。


參考文獻:
Dror, Y. 1967. Policy Analysts: A New Professional Role in Government Service.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27 (September): 197-203.
Fisher, F. 2003. Reframing Public Policy: Discursive Politics and Deliberative Practice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Habermas, J. 1979. Communication and the Evolution of Society. Boston: Beacon.
Hajer M.A. and H. Wagenaar eds. 2003. Deliberative Policy Analysis: Understanding Governance in the Network Society.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Kingdon, J. W. 1984. Agendas, Alternatives, and Public Policies. 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Lindblom, C. E. & D. K. Cohen. 1979. Usable Knowledge: Social Science and Social Problem Solving.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Rittel, H. W. J. and M. M. Webber. 1973. Dilemmas in a General Theory of Planning. Policy Science. 4: 155-169.
Sandercock, L. and A. Forsyth. 1992. A Gender Agenda: New Directions for Planning Theory,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Planning Association. 58 (Winter): 49-59.
Snow, C.P. 1959. The Two Cultures and the Scientific Revolution.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05/13 發表於《政大社科院政策論壇》,148,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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